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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宣判我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案

imtoken官网下载1.0版本 2023-09-01 05:12:20

12月31日,记者从北京金融法院获悉,12月30日,北京金融法院受理资产管理公司诉某债券发行服务机构2021年3月18日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北京金融法院) )一审法院判例1)为一审判决。 本案系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首例虚假陈述侵权案件,标的物超过5亿元。 本案焦点涉及法院对取消前置程序后债券发行虚假陈述的认定方式,以及发行人、投资人和服务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义务和责任边界。

北京金融法院根据保函当事人对损失的过错程度以及虚假陈述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承销银行承担10%以内的连带赔偿责任。某个群体的。 某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对某集团承担4%以内的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 律师事务所在某一群体赔偿责任的6%以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表示,本案系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未来生效判决将进一步明确服务机构勤勉尽责的标准和责任。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服务机构义务。 服务活动; 督促机构投资者谨慎投资,理性决策。 该案的审理将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各参与方共同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在行业内形成示范带动作用。

本案争议点包括五个方面

该案涉及大连机床集团有限公司首期5亿元超短期融资违约。 2021年3月中国法院受理泰达币案件吗,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日,受理了一起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即“北京金融法院一号案”。 本案中,因本次债券发行涉嫌虚假陈述,本次债券发行由青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大连分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对原告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依法追加债券发行人大连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北京金融法院最新公布的案例显示,某集团发行的16只大型机床SCP002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的债务融资工具。 主承销商是某银行,审计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是信用评级公司,法律顾问是律师事务所。

2016年8月4日,某集团向投资者发行16台机床SCP002 5亿元人民币。 债券募集说明书增信措施部分称,某集团为涉案债券质押应收账款5亿元以上,账期和金额足以覆盖涉案债券本息。 .

2016年8月9日,某集团向某资产管理公司返还1%。 某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其资产管理产品作为投资顾问购买涉案债券。 某集团金融危机爆发后,涉案债券于2016年11月29日构成交叉违约,2016年12月12日,某集团主体评级被下调至C资不抵债级别。 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2月13日中国法院受理泰达币案件吗,某资产管理公司以自有私募基金通过证券公司二级市场交易,以50%的折价购买全部涉案债券。 并坚持到今天。

2017年4月27日,某集团发布公告称,涉案债券应收账款增信措施不实。

2017年11月10日,某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扣除破产重整过程中可以清偿的金额,某资产管理公司亏损5亿多元。 其认为,16大机床SCP002信息披露文件中的虚假陈述是其投资损失的根本原因,应由某集团及债券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点包括五个方面:法律适用; 16台机床SCP002的发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陈述; 各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资产管理公司遭受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资产管理公司亏损,各服务机构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

严格压实债券承销机构和服务机构的检查控制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我国最大的债券发行和交易市场。 申请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债券并提供相应服务的中介机构来自全国各地,银行间市场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结算等机制具有全国统一标准。 据此,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银行间债券的发行与交易属于国务院依法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与交易,依法适用《证券法》及其规定。 司法解释的规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按照《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通过原告的举证和司法审计程序,诉讼中,北京金融法院依法认定,某集团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存在隐瞒真实财务状况、虚构应收账款质押等虚假陈述,并据此进一步确认承销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也有虚假陈述。

关于各服务机构职责认定,根据规定,各服务机构在银行间债券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行业自律组织执业规范。市场方面,北京金融法院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债券服务机构的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同时区分故意和过失等不同情形,认定各服务机构是否履行了债券服务机构职责。尽职尽责,并确定各自的法律责任。 此外,本着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严格落实债券承销机构和债券服务机构的检查控制责任,将责任与过错程度相结合,依法认定:

1.承销行未对某集团出具的企业财务信息,特别是涉案的4笔大额质押应收账款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构成虚假陈述;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也未履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审查义务,构成虚假陈述;

2、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未作出职业判断或保持职业怀疑,在审计过程中存在未尽职调查,构成虚假陈述的情形;

3、认定律师事务所未按照行业要求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以确定涉案债券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增信,进而出具法律意见书,构成虚假陈述;

4.依法认定信用评级机构没有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陈述。

本案还重点关注资产管理公司遭受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的审慎投资对被告责任的影响以及在这种情况下的各项服务机构应当承担哪些责任的问题。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某资产管理公司认购16大机床SCP002时,明知某集团存在资金困难并有其他认购理由,但该集团在财务信息、担保增信措施等。经查明,某资产管理公司认购行为与涉案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由于资产管理公司是专业机构投资者,是理性投资者,其投资决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虚假信息披露的影响,但其注意义务与普通投资者不同。 在发行人、承销商、评级机构连续发出16台机器SCP002无法兑现的风险提示的情况下,某资产管理公司仍坚持购买16台机器SCP002,可以减轻其他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派对。

更重要的是,根据查明的事实,某资产管理公司在涉案债券发行之初就安排其担任投资顾问的资产管理产品购买涉案债券,实际从事的是销售涉案债券,并收取发行人回扣。 涉案债券发生违约后,某资产管理公司将其购买的部分原因解释为履行案外投资咨询管理义务的考虑,而非完全出于投资目的购买。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进一步减轻侵权各方的赔偿责任。

据此,北京金融法院根据保函当事人对损失的过错程度以及虚假陈述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承销行承担10%以内的连带责任。某一群体的赔偿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某一集团的赔偿责任的4%以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律师事务所在某团体赔偿责任的6%以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书同时指出,债券市场风险有序释放和顺利化解,事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方面,要严格债券承销机构和服务机构的检查和控制责任,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发行人财务和业务信息,实现“卖方”。责任”; 另一方面,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尽到审慎谨慎的义务,在此基础上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做到“买空”。 只有债券市场的所有参与者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债券市场的和谐发展。